防爆標志說明
防爆標志是防爆電氣設備所適用的爆炸性危險場所的代號。通常一個爆炸性危險場所需用三個參量來定義,如下所示:
①危險場所的區域反映可能出現危險氣體的頻度或持續時間,亦即產生爆炸的危險程度;
②危險性氣體的種類,即氣體組別考慮可能出現的危險氣體的點燃能量;
③危險氣體的引燃溫度,即氣體溫度組別,考慮可能出現的危險氣體的點燃溫度。
所以,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標志也必須在“Ex”防爆標記后,依次表達出可適用的區域,氣體和溫度組別三個參量。即標志由下列幾個部分組成:
一個框表示防爆類型符號,一般只標一種類型,若采用復合型式,就需標出二個符號,對本質型的關聯設備須在符號外加[]表示。
二個框表示防爆電氣設備是按使用在這種級別要求下制造的。
三個框表示防爆電氣設備可能達到的高表面溫度。